夫妻離婚時是不可以把財產給孩子的,因為孩子沒有權利參與夫妻財產分割,除非給孩子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對于個人財產是有完全處分權的,即使將其送給孩子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共同財產的話,則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才可以將財產送給孩子,否則只有一方是無權處分共同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的時候,把財產給孩子是不算轉移財產的,因為轉移財產是指一方將財產轉移到另一處隱藏起來,其目的是要將違法轉移的財產私分或獨占。財產轉移給孩子并沒有對財產進行隱藏,所以這種行為不會構成財產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財產給孩子能不能要回來,需要看情況的。離婚后財產給孩子屬于贈與行為,贈與行為在財產發生轉移之后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財產還沒有交付給孩子,則可以撤銷贈與。但既然是要回,就代表已經交付了,此時無法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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