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的撫養費都是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的,但是都是要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的。一般情況下是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要承擔兩個以上小孩撫養費的,那就要多給一些,但是不超過百分之五十;如果沒有固定收入,那就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小孩的撫養費是可以在離婚之后向對方多要一些的,但是并不能無緣無故的要求增加撫養費,必須要有特殊情況才可以多要一些的,例如: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父母離婚不給孩子撫養費是可以的,但是有符合法院判決準許不給撫養費的情形。如果不想再繼續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可以選擇和對方協商解決或者法院提出請求,如果因為喪失勞動能力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勞動能力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其他的情況就算向法院提出請求也不會被準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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