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是需要優先用來償還被繼承人在生前所存在的債務,但是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話,那么就將所有的遺產用來償還債務,而多余的債務繼承人可以不予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缺乏勞動能力卻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為其保留部分遺產,即使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可以由其他人繼承的,這個其他人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任何人,也可以是集體甚至是國家,但是必須要被繼承人立遺囑,并且在遺囑中明確指明讓其他人繼承,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來講,其他人是無權繼承的,所以只能由被繼承人指明讓其他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即使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去世了,遺產也不會充公的,而是先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的話,由該法定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繼承,需要注意的是,只能繼承原繼承人所能繼承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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