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可以反悔的,但前提條件是在離婚協議還未生效的時候,也就是夫妻雙方還沒有領取離婚證時,任意一方都可以隨時反悔。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領取離婚證了,那么是不能就離婚這一事實反悔,只能就其他事項反悔,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當中是不可以約定對方不能再婚的,因為這種限制對方人身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婚姻自由權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在離婚協議中以對方不得再婚為條件,違反了前述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離婚協議當中是可以讓夫妻其中一方凈身出戶的,但必須是該方自愿放棄財產分割的,才可以凈身出戶,否則是不能強迫該方放棄財產凈身出戶。在協議離婚中,法律明確規定了,財產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只不過法院是不會輕易的作出凈身出戶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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