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外嫁女戶口已遷出一般不能得到征地補償款。戶口遷出的外嫁女如屬于喪偶或離婚,將戶口又遷回原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得到征地補償款;戶口遷出的外嫁女如將戶口遷入丈夫家,而又不具備喪偶或離婚的因素時,則沒有資格享受征地補償款。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外嫁女戶口遷出,那么她就自動并入了丈夫所在的村集體組織,會享受到跟丈夫一樣的權益,那么自戶口遷出之日開始,外嫁女就失去了對娘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只能繼承地上附著物和房屋。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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